联系电话:0915-5212034
检察服务中心:0915-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动态

汉阴检察微说法 带你学转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 2020-06-10

    明明有理有据,法院却判败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大半年都没消息,怎么办?

      不服法院民事裁判怎么办?

      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怎么办?

      别着急,且听我们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为您一一解答。

      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俗,就是可以帮老百姓讨公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官解答: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结作出答复。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检察官解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情形有: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审理;违法送达;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实施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官解答:(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或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2)怠于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4、虚假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都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二、如果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去哪个部门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竭诚为您服务,或者直接拨打电话12309。请牢记:12309!    

  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温馨提示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