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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检察微说法:借鸡下蛋不成 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 2019-10-07

俗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就有这样一位“君子”张三不按理出牌,因急需用钱,便惦记上了时下兴起的汽车租赁行业,决意把车租出来,然后抵押给他人骗钱花,谁知借鸡下蛋不成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被绳之以法。日前,张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汉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案情回顾9月份的一天,张三与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起亚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两个月,当天张三交纳押金后就将所租汽车开走。后因资金紧张,张三随产生了将租赁车辆抵押借款的念头,后张三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所租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借款96500元,后张三将所借款项全部挥霍。租车期满后,因张三未按期归还车辆,王某随联系张三要求归还车辆,张三谎称车辆被其亲戚开走。经多次催要无果,张三也失去联系,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在浙江省将张三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421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租赁的汽车抵押借款,并对出租方隐瞒其将租赁车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租期届满后,出租方催要租赁车辆时逃匿不归,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张三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追回,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文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温馨提醒:

汽车租赁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者或出租人,一旦发现承租人有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减少损失;承租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正常使用所租车辆,不应铤而走险将所租车辆变卖、典当或质押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财物,否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承担坐牢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通讯员:殷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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