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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检察:贪小利转移赃款 糊涂男子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 2019-04-28

    近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诉。

    2014年,黄某某通过诈骗获得汇款16万元,当汇款到账后,黄某某立即找到陆某某承诺给其20%的手续费让其帮忙取钱,陆某某按照黄某某指示将16万元赃款分别转移到8张银行卡后全部取出,并分得赃款3.2万元。案发后,陆某某潜逃,于2017年6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案黄某某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陆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转移,涉案金额达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贪图小利铤而走险。(通讯员:凌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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