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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别担心,汉阴检察为您支招

发布时间: 2019-04-28

“五一”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为纪念劳动者争取到合法权益,1889年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劳动者在付出辛勤劳动后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甚至有些无良老板还跑路。“五一”劳动节将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如何为劳动者们保驾护航。

[案例回顾]被告人刘某系汉阴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其拖欠公司12名工人工资累计100635元,2016年6月公司停产,刘某外出失去联系。工人投诉至县人社局,人社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同年7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但刘某在接到决定书后仍未在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县人社局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建议对该案立案侦查,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汉阴县公安局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拖欠其经营的汽修公司12名工人工资合计100635元后逃逸,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应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后,在法庭审判阶段,刘某委托其家属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予以支付,汉阴县法院判处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自2015年至今,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6件6人,为涉案劳动者追回报酬共60余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遵纪守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莫等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务工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遭遇恶意欠薪后,一定要运用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如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检察机关举报热线12309进行咨询,也可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讯员:凌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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