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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让贪腐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成功抗诉一起罚金刑畸轻贪污案

发布时间: 2019-07-12

“二审改判了,抗诉成功了,绝不让贪腐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近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该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抗诉让承办检察官十分欣慰。

经查,王某2012年至2013年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3.2万元。2018年5月,县监察委以王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经汉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后,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罚金刑畸轻。认为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并处10万元以上罚金。为维护法律的准确适用,该院决定启动抗诉程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2019年6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处拘役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该案系检察机关“两反转隶”监察机关后,汉阴县监察委移送起诉“第一案”,也是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监察委所办职务犯罪“第一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该院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裁判结果审查,依法抗诉,成效明显。(通讯员:罗先卫、秦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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