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已十年有余,但醉驾刑事案件仍然呈高发态势。从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近九年(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的数据(表一)可以看出:(一)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除2019年有2件为超载型危险驾驶外,其余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二)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从2013年至2016年呈逐年增长趋势;2017年、2018年虽连续下降两年,但案件数量仍在100件以上;2019年达顶峰(2019年受理一审公诉案件亦达近九年峰值);2020年下降较大,但2021年又骤增至237件,同比上升196.2%。醉驾刑事案件的持续多发及2021年度的骤增,需引起司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着重以该院2021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为研究对象,分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产生原因及治理对策。
表一:近九年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注:除2019年有2案系超载型危险驾驶,其余案件均系醉酒型危险驾驶)
年份 |
受理一审公 诉案件数 |
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 |
占比 |
2013 |
302 |
27 |
8.94% |
2014 |
282 |
59 |
20.92% |
2015 |
376 |
80 |
21.28% |
2016 |
427 |
121 |
28.34% |
2017 |
463 |
100 |
21.6% |
2018 |
456 |
92 |
20.18% |
2019 |
703 |
277 |
39.4% |
2020 |
450 |
80 |
17.78% |
2021 |
642 |
237 |
36.92% |
一、2021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237件,全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
从发案时间看,夏秋季节的危险驾驶案高于春季和冬季;51%的案件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以及周五;60%的案件发生在晚上19点至23点。那是因为,夏季人们多外出纳凉,秋季气候适宜,在休息日或者休息日前,人们喜欢通过聚会、宴请等方式放松娱乐、联络感情。
从嫌疑人性别看,男性227名,占比96%,女性10名,占比4%,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一方面,日常生活中男性喝酒和驾车的次数、频率比女性高;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犯罪具有侥幸性、冒险性特征,女性较少喝酒,行事相对谨慎,不容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
从机动车类型看,摩托车133辆,占比56%,轿车79辆,占比33%,三轮车、货车、客车25辆,占比11%。可以看出,摩托车驾驶人已成为危险驾驶行为的“主力军”。
从发案方式看,酒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追尾、剐蹭等双方事故的有106件,占比45%;酒后被民警执勤、巡逻查获的有105件,占比44%;酒后发生摔倒、撞击或剐蹭物体的单方事故的有21件,占比9%;酒后因与人发生纠纷被举报的有5件,占比2%。
从血检含量看,237个危险驾驶行为人当中,酒精含量最低值81.8mg/100ml,最高值340.4mg/100ml,酒精含量在80-120的有87人,120-160的有69人,160以上的有81人,说明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较高,容易引发事故的可能性较大。
二、危险驾驶案高发及2021年骤增的原因分析
(一)摩托车使用率高
一方面,安康城区车辆已经饱和,日常驾车出行存在拥堵、停车难等问题,而在早、晚高峰,情况更甚,因此,很多家庭在拥有小轿车的同时,也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摩托车出行;另一方面,汉滨区下辖乡镇多且分布分散,公交车运行等公共交通体系并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限于经济能力,较多地选择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摩托车持有量上升,客观上成为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一大潜在因素。
(二)酒驾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大部分酒驾嫌疑人学历偏低,且没有固定工作(见表二、表三),对刑法及交通法规的规制缺乏警醒,即便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往往存在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或认为不会发生事故,或认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当一两次没有发生事故或被发现、查处,酒驾行为就会更加放纵。
表二:酒驾嫌疑人学历情况
文盲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中专 |
本科 |
6 |
52 |
119 |
23 |
28 |
9 |
表三:酒驾嫌疑人身份情况
农民 |
无业人员 |
进城务工 人员 |
机关单位人员 |
企业及 个体 |
学生 |
其他 |
143 |
16 |
12 |
12 |
14 |
2 |
38 |
(三)综合治理有欠缺
经统计,237件危险驾驶案中,56%的案件系发生事故或与人发生纠纷被查处,44%的案件系执勤民警查获。这说明危险驾驶案件多是事发后处理,事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预防措施不够有力。加之2021年是危险驾驶罪入刑第十年,辖区公安机关针对危险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部署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醉驾刑事案件发现几率增大。这也进一步说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化、常态化预防仍有不到位。
三、危险驾驶社会治理建议
(一)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要降低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就要对危险驾驶行为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
1.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一是加强重点区域宣传。应在酒吧、KTV、饭店等重点场所,强化醉驾警示宣传。二是加强夏秋季节宣传。如前统计分析,醉驾案件在夏秋季节相对多发。因此,在四季常态化宣传中,应加大夏秋季节的宣传力度。三是加强立体化宣传。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全方位宣传酒驾行为的交通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警示教育效果,激发群众内心对拒绝酒驾的情感认同,增强拒绝酒驾的行动自觉。
2.加强摩托车驾驶群体的管理与培训。如前所述,摩托车驾驶人员已成为醉驾的高危群体,而酒精使得其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明显降低,而当发生事故时,对身体、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更为显著。同时,醉驾刑事案件中,摩托车驾驶群体还存在无照驾驶、所驾摩托车已处于报废状态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情形。因此,对摩托车驾驶群体需要从行驶证的获得、车辆管理、交通法规学习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与加强管理,必要时进行交规专项培训。
3.规范代驾行业的发展。代驾是指由专业的驾驶人员驾驶车主汽车并将车主送往一定的目的地的行为。在安康市辖区,代驾行业尚未蓬勃发展,且在制度约束、日常监管、安全保障等方面尚不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代驾行业予以扶持和规范,并积极宣传,让人们在饮酒后找代驾更加方便、放心。
(二)完善事后惩戒机制
1.加强刑行衔接。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惩治,应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作用。对于作出不起诉的,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如此,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加大对醉酒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醉驾行为人承担应有的违法犯罪成本,实现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各司其职、轻重有度。
2.引入社会服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可以会同交警部门,考虑引入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社会服务。该院即在2022年1月会同交警部门,组织18名醉驾被不起诉人担任交通劝导员,协助交巡警在辖区人车密集的十字路口执勤,配合维护交通秩序、劝纠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此类活动,不仅可以起到对醉驾被不起诉人交通违法犯罪警示惩戒作用,亦能促进社会公众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
(三)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1.提升社区矫正功效。实践中,危险驾驶案起诉到法院,多数判处缓刑。该院2021年共收到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125份,其中98人被判处缓刑,占比78.4%。由于危险驾驶罪犯刑期短,在缓刑情况下,凸显了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性。为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进矫正进程。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特点,对被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防止其再犯罪或违反交通法规。二是不定期深入村组、社区,听取社区、村组对被矫正对象的表现评价。三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探索在监管与帮扶上做到“宽严相济、切实关心”,在被矫正对象心理疏导、重新就业等问题上,提供必要帮助,促进其更快、更好融入社会。
2.推进一体化社会治理。实现“预防犯罪+防止再犯”的双重目标,需要深入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一是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对酒驾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二是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始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每一起酒驾案件的涉案人员受到应有惩处。三是综治部门应统筹各政法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结合平安创建,定期在城乡结合部、乡镇集市等区域,开展法治集中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酒驾法律常识及交通法规知识,营造预防违法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通过加快推进预防、惩治、教育一体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面降低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