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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醉酒同窗 锒铛入狱三年

发布时间: 2020-03-23

 

日前,由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强奸妇女一案,经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陈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与李某二人系中学的同班同学,高中毕业后各奔前程,陈某到外地打工。一日,陈某回到安康,偶遇同学李某,老同学几年不见相谈甚欢,相互加了微信。翌日,陈某以同学聚会叙旧为由,邀请李某及其他几名同学和朋友聚餐饮酒,饭毕又继续到KTV唱歌饮酒,李某虽不胜酒力,但碍于同学情谊,也多喝了几杯,直至当晚深夜,众人各自散去。李某在酒后头晕的状态下被陈某驾车载至宾馆开房休息,陈某趁李某酒后神志不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天亮后二人各自回家,后李某到外地学习。两个月后李某出现呕吐等怀孕征兆,经到医院检查,证实怀孕后将情况告诉陈某,但陈某否认李某怀孕与自己有关,二人发生争吵,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状告陈某强奸。

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包括乘妇女醉酒后意识模糊、辨别能力下降、反抗能力减弱实施奸淫。

检察官提醒,女性在日常交往中,要保持警惕,不能因为是同学等熟人关系便思想放松,避免自己醉酒后被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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