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一村民为了打猎和看护庄稼,竟自制了五支前装填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并非法持有,最终引来了牢狱之灾。近日,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获有罪判决,汉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
2016年11月16日,经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查获疑似火枪五支,陈某当时并未在家,民警就让其家属告知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1月18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陈某交代,其非法持有自制火枪,目的是用于打野物和看护庄稼。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制造和持有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前装填式自制枪支,属火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提醒市民,自制火药枪虽然不属于军用枪支,但由于子弹易得,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杀伤力大,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而制造和持有火药枪都是犯罪行为,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