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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受损,可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 2020-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费用、受到的损失, 

由谁承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黄慕泽丨设计:吕韶文丨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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