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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 2021-12-14

  近日,白河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行为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0年7月起,田某某等四人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通过买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及对应的验证码,赚取差价。截止被查获,共在网络平台买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及对应的验证码80000多条。此外,田某某还雇佣张某某、李某在网络上“薅羊毛”,即将其在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等他人的信息,通过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及实名认证等形式,领取新人专享优惠券,以优惠价格购得物品,再以低价售卖给他人,赚取中间差价获利。截止被查获,共在网络上购买他人信息564套,违法所得12284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在网络平台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对田某某等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田某某等四人永久删除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白河县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对此类的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可避免会使被泄露者受到电话、短信等骚扰。更严重的危害,则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等下游犯罪埋下伏笔。田某某等四人在网络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受到惩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涉嫌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群众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在不正规网站和平台提供个人信息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勇于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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