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经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2014年6月,程某某、詹某某二人利用程某某符合创业贷款申报条件,伪造三人合伙协议、租房协议等材料骗取担保人审批和信任,为其提供创业贷款担保,从而骗取国家创业贷款30万元。贷款到账后,二人按事前约定将贷款予以瓜分并改为他用。2014年下半年程某某离开白河外出务工,并两次更换手机号码,逐渐失联。2016年7月,该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未果。2017年8月,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银行代位清偿贷款本金24万元。后担保人实施民事诉讼追偿未果,于2019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于2020年1月立案,因被告人程某某一直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直到2021年5月白河县检察院了解案情后,主动提前介入,提出改变定性和侦查要点的检察意见书,有效推动了该案的办理进展。最终,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将被告人程某某从外地抓获归案。
白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担保人和放贷银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担保人和银行受损情况,积极追赃挽损,为受害的担保人和放贷银行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程某某、詹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合伙协议等材料,骗取创业贴息贷款审批和担保,后二人或逃匿、或隐瞒事实真相,不予偿还贷款,导致担保人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均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希望广大群众切勿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同时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